一、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一)、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下隱患。許多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
在大多數工程中,由于采用坡率法比采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采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范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當不具備采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采用支護措施。
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墻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樁支護等。
(二)、坑壁土方施工不規范
主要表現在:一是采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但采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于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
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墻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范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桿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后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后再開挖下一層土方。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過快,使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
(三)、對地表水的處理不重視。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于地下水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基礎工程的施工并對基坑坑壁的穩定性造成威脅。而地表水因其對基礎施工影響不明顯而常常被忽略,其實,地表水對基坑坑壁穩定性的作用同樣影響很大。地表水可分為“一明一暗”兩種情況,“明”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內地面上可能出現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邊地面以下的管網滲漏、爆管等產生的地表水。這兩種情況若不及時處理都會對坑壁的穩定性產生威脅,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
二、防止基坑坍塌的措施
(一)、選擇適合的基坑坑壁形式
基坑施工前,首先應按照規范的要求,依據基坑坑壁破壞后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確定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級,然后根據坑壁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設備和施工季節的條件等因素選擇坑壁的形式。
當基坑頂部無重要建(構)筑物,場地有放坡條件且基坑深度≤5m時,可以優先采用坡率法。采用坡率法時,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坡率允許值。一般坑壁的坡率允許值可按工程類比的原則并結合已有穩定邊坡的坡率值分析確定。如:土質均勻良好的硬塑粘性土,當坡高小于5m時,坡率允許值可確定為:1:1.00~1:1.25。若坑壁土質較軟或基坑頂部邊緣附近有較大荷載,坡率允許值還必須采用圓弧滑動法進行穩定性分析確定。
當施工場地不能滿足設計坡率值的要求時,應對坑壁采取支護措施;選擇支護結構,首先要確定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級。按照規范的要求,坑壁的安全等級按其損壞后可能造成的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坑壁類型和基坑深度等因素,確定為一、二、三級。坑壁安全等級一、二級適合采用挖孔灌注樁護壁,坑壁安全等級二、三級適合采用土釘墻護壁。
(二)、加強對土方開挖的監控
基坑土方一般采用機械挖運,開挖前,應根據基坑坑壁形式、降排水要求等制定開挖方案,并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交底。開挖時,應有技術人員在場,對開挖深度、坑壁坡度進行監控,防止超挖。對采用土釘墻支護的基坑,土方開挖深度應嚴格控制,不得在上一段土釘墻護壁未施工完畢前開挖下一段土方。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lm。對采用自然放坡的基坑,坑壁坡度是監控的重點,當出現基坑實際深度大于設計深度時,應及時調整坑頂開挖線,保證坑壁坡率滿足要求。
(三)、加強對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督
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內部支護結構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是保證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質量檢驗的對象包括支護結構所用材料和支護結構本身。對支護結構原材料及半成品應遵照有關施工驗收標準進行檢驗,主要內容有:(1)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查;(2)材料現場抽檢;(3)錨桿漿體和混凝土的配合比試驗,強度等級檢驗。對支護結構本身的檢驗要根據支護結構的形式選擇,如土釘墻應對土釘采用抗拉試驗檢測承載力、對混凝土灌注樁應檢測樁身完整性等。
(四)、加強對地表水的控制
在基坑施工前,應摸清基坑周邊的管網情況,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對管網造成損害,出現爆管或滲漏。同時,為減少地表水滲入坑壁土體,基坑頂部四周應用混凝土進行封閉,施工現場內應設地表排水系統,對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進行有組織排放,對坑邊的積水坑、降水沉砂池應做防水處理,防止出現滲漏。對采用支護結構的坑壁應設置泄水孔,保證護壁內側土體內水壓力能及時消除,減小土體含水率,也便于觀察基坑周邊土體內地表水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泄水孔外傾坡度不宜小于5%,間距宜為2~3m,并宜按梅花形布置。
(五)、搞好支護結構的現場監測
支護結構的監測是防止支護結構發生坍塌的重要手段。在支護結構設計時應提出監測要求,由有資質的監測單位編制監測方案,經設計、監理認可后實施。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試方法、測點布置、監測周期、監測項目報警值、信息反饋制度和現場原始狀態資料記錄等內容。監測項目的內容有:基坑頂部水下位移和垂直位移、基坑頂部建(構)筑物變形等。監測項目的選擇應考慮基坑的安全等級、支護結構變形控制要求、地質和支護結構的特點。監測方案可根據設計要求、護壁穩定性、周邊環境和施工進程等因素確定。監測單位應定期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通報監測情況,當監測值超過報警值時應立即通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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